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领和推动清廉机关建设工作,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全面建设清廉山西的行动方案》(晋发〔2022〕9号),按照省委批复同意的《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山西省清廉单元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清廉主题、干部主体、制度主线,推动清廉机关建设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委领导下进行。各市委、县(市、区)委及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负创建示范工作的主体责任。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直机关工委共同主办创建工作。省、市、县级机关工委(或县级组织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建周期和范围
第四条 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22年开始,长期开展。实行届期制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评估和命名。
第五条 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范围为全省所有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除外,下同)。乡镇(街道)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开展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
第六条 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数量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的基本标准:
(一)政治建设过硬,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制度建设过硬,权力运行规范。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度,实施清单化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监督制度完备,“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配套制度不断健全。“三不腐”一体推进。
(三)队伍建设过硬,纪法双施双守。用人导向正确,廉政审核严格,干部队伍中不存在违反清廉要求的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扎实有效推进基层减负工作。机关党建责任逐层压实,机关监督体系不断完善。。
(四)文化建设过硬,崇廉拒腐成俗。培育弘扬健康党内政治文化。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挖掘本单位廉洁文化资源和清廉元素。推动家庭助廉,引导党员干部家属当好“廉内助”。
(五)创建效果过硬,积极示范带动。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立足自身职能特点和行业特色,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树立清廉示范窗口、清廉标杆部门、清廉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
在总体把握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考评指标》,明确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创建期间,清廉机关建设工作受到上级表扬肯定,被树为典型的,酌情加分。
第九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党组(党委)受到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改组或解散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事件,党组(党委)处置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不力,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2人次及以上或者党纪政务轻处分3人次及以上,在影响期内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公开发布开展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并印发管理办法和考评指标;动员组织全省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积极参与,营造浓厚创建氛围。
(二)组织申报。各创建单位对照考评指标,坚持边创建、边申报。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向同级机关工委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县、市级机关工委(或县级组织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照考评指标,对申报、推荐的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进行评估审核,并通过机关工委逐级上报。省直单位由省直机关工委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核把关。
(四)评估验收。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直机关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对申报单位逐个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五)公示复核。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直机关工委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重新进行复核。
(六)通报命名。经评估验收、公示复核后,由省纪委监委、省直机关工委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创建过程中,及时收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并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逐级审核推荐的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名单,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届评选资格,并由省纪委监委、省直机关工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直机关工委按照每年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对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每年12月底前通过原申报渠道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直机关工委提交创建示范工作持续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在抽查复核和日常监督中,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通报摘牌。同时,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机关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