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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及考评指标(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9 20:00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领和推动清廉民企建设工作,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全面建设清廉山西的行动方案》(晋发〔2022〕9号),按照省委批复同意的《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山西省清廉单元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文化融入民营企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家传承和弘扬晋商精神,强化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委领导下进行。各市委、县(市、区)委负创建示范工作的主体责任。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工商联共同主办创建工作。市、县级工商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建周期和范围

第四条 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22年开始,长期开展。实行届期制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评估和命名。

第五条 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范围为在山西省内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实行自愿申报。

第六条 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数量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党组织健全,重视和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清廉民企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二)制度机制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责权限,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及廉洁从业等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三)经营管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四)廉洁文化鲜明。把廉洁从业教育作为员工素质提升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廉洁文化,开展廉洁文化学习教育活动。

(五)政商关系清新。组织开展弘扬晋商精神有关活动,主动提交有关清廉山西、清廉民企建设及其他方面的提案、建议、调研报告或社情民意信息。

在总体把握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考评指标》,明确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创建期间,清廉民企建设工作受到上级表扬肯定,被树为典型的,视情加分。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行贿受贿、偷税漏税、违规排污、恶意欠薪、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形被公开通报处罚曝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公开发布开展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并印发管理办法和考评指标;动员组织全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营造浓厚创建氛围。

(二)组织申报。各创建单位对照考评指标,坚持边创建、边申报。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联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县、市级工商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照考评指标,对申报、推荐的清廉民企业建设示范单位进行评估审核,并通过工商联逐级上报。

(四)评估验收。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对申报单位逐个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五)公示复核。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工商联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重新进行复核。

(六)通报命名。经评估验收、公示复核后,由省纪委监委、省工商联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创建过程中,及时收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并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逐级审核推荐的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名单,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届评选资格,并由省纪委监委、省工商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政治安排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工商联按照每年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对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每年12月底前通过原申报渠道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工商联提交创建示范工作持续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在抽查复核和日常监督中,山西省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通报摘牌。同时,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机关会同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