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领和推动清廉国企建设工作,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全面建设清廉山西的行动方案》(晋发〔2022〕9号),按照省委批复同意的《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山西省清廉单元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清廉主题、干部主体、制度主线,以“六大工程”引领推动全面建设清廉国企,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委领导下进行。各市委、县(市、区)委及省直相关单位党组(党委)负创建示范工作的主体责任。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国资委共同主办创建工作。市、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及省直相关委(办)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建周期和范围
第四条 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22年开始,长期开展。实行届期制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评估和命名。
第五条 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范围为省管国有企业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子公司,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关系隶属山西的驻晋国有企业。实行自愿申报。
第六条 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数量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的基本标准:
(一)党的政治建设坚定自觉。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二)治理体系科学完善。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深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不能腐”制度建设,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监督体系,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三)党的干部队伍清正廉洁。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强化党性和法纪教育,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党员干部清廉动态研判机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四)企业廉洁文化深入人心。培育企业清廉价值理念,挖掘企业清廉文化资源,推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五)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整体谋划部署,统筹协调推进,抓实全面建设清廉国企各项工作。
在总体把握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考评指标》,明确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创建期间,清廉国企建设工作受到上级表扬肯定,被树为典型的,视情加分。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有效落实“两个一以贯之”的。
(二)违规经营投资、决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违反“九个严禁”,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在影响期内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的,在影响期内的。
(六)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七)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的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公开发布开展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并印发管理办法和考评指标;动员组织全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营造浓厚创建氛围。
(二)组织申报。各创建单位对照考评指标,坚持边创建、边申报。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按照党的组织隶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1.省管国有企业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子公司、党的组织关系隶属山西的驻晋国有企业分别向省国资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申报。
2.县、市国有企业分别向所在县、市国资监管机构申报。
(三)审核推荐。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和相关省直委(办)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照考评指标,对申报、推荐的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进行评估审核,并逐级上报。
(四)评估验收。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对申报单位逐个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五)公示复核。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国资委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重新进行复核。
(六)通报命名。经评估验收、公示复核后,由省纪委监委、省国资委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创建过程中,及时收集总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并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逐级审核推荐的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名单,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届评选资格,并由省纪委监委、省国资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国资委按照每年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对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每年12月底前通过原申报渠道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国资委提交创建示范工作持续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在抽查复核和日常监督中,山西省清廉国企建设示范单位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通报摘牌。同时,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机关会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